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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则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虚拟现实专业委员会工作守则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虚拟现实专业委员会工作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通信工业协会虚拟现实专业委员会。本团体是与通信工业虚拟现实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为整合和协调全球虚拟现实产业资源,促进全球虚拟现实技术研发、产品制造、标准制定、应用推广以及其他关键共性问题解决,虚拟现实是新一代的信息通信技术的关键领域,也是开启智能文明时代的技术入口。具有产业潜力大、技术跨度大、应用空间广的特点。目前,虚拟现实产业正处于初期增长阶段,我国各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专项政策,各地产业发展各具特色。现阶段我国虚拟现实产业生态初步形成,产业链主要涉及内容应用、终端器件、网络通信/平台和内容生产系统等细分领域。产业应用方面,应用趋势呈现规模化与融合化的发展态势。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发挥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助手作用;不断促进我国通信工业虚拟现实行业的技术创新并走出国门;推动行业发展,为繁荣我国通信工业虚拟现实领域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努力。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和网信办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政策指导制订本工作守则。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球虚拟现实(含VRARMRAI)、科技、文化、产业、金融、教育、市场、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机构和专家联合发起,具有研发资格和从事虚拟现实领域的企业与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团队。委员会依法登记、自筹经费、自愿加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立足中国南昌,服务社会的团体机构。本会秉承“面向全国、同步世界,促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为宗旨,为产业提供科研、规划、建设、产业链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指导服务,成为发展虚拟现实产业的专业化市场工具。

第三条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虚拟现实专业委员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和网信办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政策指导依据:“充分利用 ‘互联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互联网+’虚拟现实专家和骨干企业定期联络机制。有效统筹中央、地方资源,推动建立产业发展联盟。”建立一个集科技、金融、产业和文化于一体,协同一致并可持续发展的高效机制,成为“智能文明”的开拓实践者,打造一个“虚拟现实”时代的应用示范先导区争取有关政策支持,促进政府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互联网+”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升国家经济社会智能化水平为主线,着力研究论证并指导我国突破若干虚拟现实关键核心技术,增强智能硬件供给能力。着力加强产业链协同和产业生态培育,提升公共创新平台服务能力。着力加强应用创新,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在国民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推广。加快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培育壮大虚拟现实产业,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中国·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打造虚拟现实基础资源与创新平台;

 (二)建立智能虚拟现实产业体系、创新服务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三)基础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总体技术和产业发展与国际同步,应用及系统级技术局部领先;

      (四)在重点领域培育若干全球领先的虚拟现实骨干企业;

 (五)初步建成基础坚实、创新活跃、开放协作、绿色安全的产业生态,形成千亿级的虚拟现实市场应用规模。

          (六)组织开展虚拟现实与通信领域课题研究及编制年度产业发展蓝皮书;

          (七)策动虚拟现实产业相关的评奖、展览、论坛和竞赛等活动;
      (八)开展虚拟现实产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成立子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虚拟现实”领域相关学科的顶尖学者和专家组成,既是全球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研究的“智库”,亦是“中国(南昌)虚拟现实产业示范区”的专家决策顾问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专业的决策咨询意见。

     (十)促进组建金融研究院。

         (十一)成立执行委员会,对接具体相关企业,做好企业和政府沟通的桥梁,打造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开展虚拟现实方面的宣传、策划、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促进组织虚拟现实方面的校企合作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守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从事的虚拟现实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热心参与虚拟现实建设活动的企业和进行虚拟现实工作的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守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守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产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委托服务的平台运营费
  (二)会费;
  (三)通过社会爱心人士和富有爱心的企业家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通过组织方面相关的活动盈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委托、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守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工作守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守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守则经201811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守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守则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八年十一月